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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报 中电新闻网讯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8年第15号令指出,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办法》强调,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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